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521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川龍一
被 告 林欣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8,68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650元(計算式:2,150元-1,500元=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