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545號
原      告  周叡禹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年11月5日宣示判決,惟本件尚有程序事項應予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