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849號
原 告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華
被 告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已有明文,而前揭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裁定(114年度桃補字第689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