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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073號
原      告  凃輝   


被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