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216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藍世芳
楊華倩
被 告 包勁宇即尚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228元,及其中新臺幣5,448元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其中新臺幣118,780元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5,448元自民國114年6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其中新臺幣118,780元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22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