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2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卓駿逸
被 告 李若依
李筱語
李佑威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婉珍
受告知人即
被 代位 人 李雯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建物名稱「桃園市○○區○○里00鄰○○○0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