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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349號
抗 告 人即
上  訴  人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兆基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相 對 人即
被 上 訴人  蘇宥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嗣經本院於115年7月29日裁定(下稱原裁定)以逾期未繳納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惟抗告人已於115年7月24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25元等情,有規費繳款單、公務電話紀錄、繳款單等附卷可稽,抗告人既已依法補繳裁判費,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指之不合法情形,則原裁定駁回上訴,自有未合,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