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417號
原 告 周春妹
被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於114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費用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第78條、第9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