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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4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君洋  
上列原告對被告賴建源、金淑眞之繼承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金淑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事件之查詢結果、未拋棄繼承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提出更正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如逾期未全部補正,即駁回原告對金淑眞之繼承人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除被告賴建源外,尚有記載被告為「金淑眞之繼承人」,惟未明確表示其等完整姓名及住、居所,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為全部補正,即駁回原告對金淑眞之繼承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