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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555號
被 告 王立㨗
上列抗告人與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9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