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清華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所為114年度桃簡字第30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