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31號
原 告 安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甄洳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 告 郭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見本院卷第47頁反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