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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422號
原      告  曾銘華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庭毅律師
被      告  有翔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紳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庭前補正如理由欄位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4月17日宣示判決,惟仍有事項尚須查明,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下次庭期前5日具狀到院,將蘆興段21、22地號土地(已解約部分)與南青段146-8地號土地(未解約部分)遭被告預扣之承攬報酬數額分別盧列,並檢附計算方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