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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43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  
被      告  張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7,60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