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王瑞慧
訴訟代理人 陳佩鴻
郭盈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呈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亭妤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7,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 元,上訴人宇呈環保興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347,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關於347,090元部分之裁判費7,125 元,上訴人二人僅需共同繳納一次,如重複繳納,本院將依法比例退還),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