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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50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訴訟代理人  李永恩  
被      告  江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日期應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10月24日,惟依我國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該日為臺灣光復節補假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變更宣判期日至原定期日前1日即114年10月23日中午12時。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