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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599號
原      告  靖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鶴騰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李仲翔律師
            周宛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8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1月6日宣示判決,惟本件仍有若干事項尚待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