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599號
原 告 靖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鶴騰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李仲翔律師
周宛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8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1月6日宣示判決,惟本件仍有若干事項尚待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