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5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靖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鶴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萬27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