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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612號
原      告  張維強
訴訟代理人  胡美玉
被      告  張凱傑


訴訟代理人  潘慧如
            張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9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年7月15日宣示判決,惟嗣原告具狀稱兩造已達成調解,依法撤回本件訴訟等語,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