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612號
原 告 張維強
訴訟代理人 胡美玉
被 告 張凱傑
訴訟代理人 潘慧如
張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9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年7月15日宣示判決,惟嗣原告具狀稱兩造已達成調解,依法撤回本件訴訟等語,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