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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6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周般得  
            葉思玲  
被      告  東岳專業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青雲  
被      告  王伊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內所稱之「附表」,應補充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於主文內記載:「…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惟判決原本有附表,而正本無附表,有缺漏附表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