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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70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      告  生活居家裝修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柴佩瓏  
被      告  高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30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高承洋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