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77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煜軒、楊佳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於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