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875號
原 告 黃偉杰
黎文龍
被 告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欽
被 告 許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1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10月7日宣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許清祥未經合法送達開庭通知書。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