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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88號
原      告  温文雄  
被      告  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冠承  
被      告  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移轉管轄,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8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理由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