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欣鉅展環保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春妹
共 同
代 理 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葛璇臻律師
相 對 人 翁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執行之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1856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執行之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1662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