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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欣鉅展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妹
共      同
代  理  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葛璇臻律師
相  對  人  翁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執行之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18569號」之記載,更正為「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執行之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1662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