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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豐達  
相  對  人  新翰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周偉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周昇輝」之記載,應更正為「周偉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