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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代  理  人  陸紀燁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90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906號案件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利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90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庭期,發現部分重要發言內容並未完整記載,為準備後續訴訟及權益主張,而為主張及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90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