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休斯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紀周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洪云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833元(計算式:請求金額468,000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7日止之利息833元=468,8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