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瑜
張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