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84號
原 告 鮮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玉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亦舒即酒肆熱炒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