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靖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