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郎麗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