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張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陳家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