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慶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源
訴訟代理人 吳蕙蓉律師
被 告 律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律銓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726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2月8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