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松霖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674元(含請求金額188,01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5月5日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利息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