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415號
原 告 有妮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芮平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7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