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437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凃森浩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787元(含請求金額194,165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5月20日之利息、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