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459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王苡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欣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9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