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00號
原 告 鴻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鴻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葉宗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都市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