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4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蘇阿圓(即賴玉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879元(計算式:本金80,000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5月27日止之利息219,879元=299,8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