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6號
原 告 游意順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閎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綮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