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642號
原 告 中華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星報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51元(含請求金額104,833元加計算至具狀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3月26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