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07號
原 告 電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墩
訴訟代理人 曾志文
被 告 陳榮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532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6月9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