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96號
原 告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逸
訴訟代理人 陳約如
曾靜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宇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