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0號
原 告 王振驊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斐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福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5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