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08號
原 告 隼浩超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冠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鴻文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1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