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78號
原 告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矽谷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