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44號
原 告 許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間請求分割電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800元(見本院卷第19頁),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