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45號
原 告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被 告 陳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皇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執有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602號裁定所示,其中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之本票於票面金額超過922,977元部分、票面金額100萬元及票面金額50萬元,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3萬1,668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0月14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2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