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71號
原 告 立達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玲
訴訟代理人 陳彥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9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